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tǒng)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醫(yī)藥衛(wèi)生問題,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項工作都要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支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讓基層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線。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少的,對不服從統(tǒng)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漂浮、推諉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對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
十七年前,我們國家也曾經歷過“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發(fā)布過《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的相關規(guī)定,本文將根據刑法及上述兩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將涉及防控疫情過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務犯罪行為以及與之相應罪名進行基礎釋義。
根據我國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疫情防控過程中可能構成的職務犯罪主要有以下兩類:
第一,失職瀆職類犯罪,主要包括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二,貪污、挪用型犯罪,主要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部分 貪污、挪用型犯罪
一、事例直擊
1.湖北新聞網2007年4月13日電,2006年10月22日,天門市檢察院在云南警方的配合下,將潛逃兩年多、涉嫌貪污防“非典”經費3萬余元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抓獲歸案。
劉某原系天門市某鎮(zhèn)衛(wèi)生院院長,2004年元月,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天門市衛(wèi)生局下撥給該衛(wèi)生院的預防“非典”經費3萬余元,從該鎮(zhèn)財管所打白條領出,未交衛(wèi)生院入賬,用于填補個人經營藥品的虧損。事情敗露后,劉某離崗外逃。
2006年10月,該市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后,依法對此立案偵查,并上網通緝劉某。辦案干警通過多種偵查途徑,在湖北、云南兩地公安技偵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確定了劉某的行蹤。10月22日,劉某在云南勐臘縣協(xié)和醫(yī)院落網。
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相關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四條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yōu)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6日印發(fā) 法發(fā)〔2020〕7號)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yōu)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三、罪名釋義
(一)貪污罪
1.貪污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2.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
3.貪污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4.貪污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
鑒于兩罪名在法理上存在諸多相通之處,本文以表格形式區(qū)分兩者
四、律師提示
疫情防控嚴峻形勢下,對防疫專項公款及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液、酒精、防護服等)有經手、管理、處理決定權限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及其人員,應提高法治意識,嚴格該項款物經手及管理流程,不貪圖便宜,不要因小失大。
防疫專項公款及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液、酒精、防護服等)應按照“集中統(tǒng)籌、專業(yè)管理、保障急需、專物專用”的原則。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避免出現違規(guī)甚至違法犯罪行為。
趙越律師,2006年畢業(y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有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執(zhí)業(yè)十一年間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實踐情況緊密結合,業(yè)務主要集中于走私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等業(yè)務領域,在日常工作中梳理案卷信息邏輯清楚,要點突出,表現形式得當,為后期有效辯護打下堅實基礎。趙越律師堅信,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進一步推進,國家的法治建設進程會進一步加快,我們的國家和民族一定會變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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