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永:刑事辯護律師,四川大學法學碩士,天津市勞動模范,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高校教學工作經歷。天津市律師協會企業合規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天津市律師協會實習律師培訓講師,先后主講《辯護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工作》、《企業合規管理中的刑事風險識別與防控》課程。天津市工會十八大代表,天津市南開區“五一勞動獎章”先進個人。天津市南開區田家炳中學法治副校長。
執業格言: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
專業領域: 刑事辯護 | 職務犯罪 | 經濟犯罪 | 傳統犯罪 | 公司犯罪 | 暴力犯罪 | 政府法律顧問 | 公司法務 |
李常永律師執業十余年,專攻復雜疑難刑事辯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產銷售假藥案(蘇州)、公安部督辦組織領導傳銷案(郴州)、公安部獵狐行動抓捕案(廣州)、公安部掛牌督辦“掃黑除惡”(天津)等案件。李常永律師實戰業績突出,迄今有無罪判決5件(注:中國無罪判決率約0.03%),不起訴8件,刑事撤案10件,全案摘黑、摘罪名15件,免予刑事處罰4件,死刑改判死緩留命1件,適用緩刑及減輕處罰案件百余件;其中,有3件無罪案件獲得國家賠償。
李常永律師及其案例被《中國法律年鑒》、《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中國力量:行業影響力人物訪談錄》、《對話律師:中國優秀律師訪談錄》、《出彩中國人》等多部書籍采訪、收錄,人民日報出版社、光明日報出版社、中國文化出版社、中國商務出版社出版。
李常永律師面向全國辦理刑事案件。截至2025年,李常永律師在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保定市、承德市、滿城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市)、遼寧省(營口市、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大慶市)、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鹽城市、常州市)、浙江(諸暨市、嵊州市、寧波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山東省(東營市、濰坊市)、河南(鄭州市、許昌市)、 湖南省(郴州市)、廣東省(廣州市、茂名市)、四川省(成都市)、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呼倫貝爾市)、北京市、上海市(浦東新區)等地區辦理過各類刑事案件。
附:李常永律師代表性案例
注:以下案例均為李常永律師親辦真實案例,均有相應法律文書為證,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姓名等信息做技術處理。
一、無罪判決
(1)楊某詐騙案(津):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認罪認罰后介入,無罪辯護,一二審均宣告無罪,獲得國家賠償。
(2)姜某故意傷害案(內):歷經三年六次審理,介入后五次庭審,二審宣告無罪,獲得國家賠償。
(3)劉某強奸案(津):刑拘、批捕羈押一年,無罪辯護,一二審均宣告無罪。
(4)周某故意傷害案(津):無罪辯護,推翻鑒定意見,一二審均宣告無罪。
(5)杜某受賄案(津):罪名定性結合法律適用辯護,二審改判無罪。
二、摘黑、摘罪名
(1)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蒙):為首要分子許某辯護,全案“摘黑”,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虛假訴訟罪、窩藏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多項指控罪名獲無罪處理。
(2)劉某涉黑案(津):知名“套路貸”案件,“妨害作證罪”、“虛假訴訟罪”罪名不成立,同時減掉四十余起犯罪事實,罪名變更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3)杜某涉惡案(津):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庭審階段辯護,“非法經營罪”罪名不成立。
(4)盧某涉惡案(津):“聚眾斗毆罪”(持械)罪名不成立。
(5)孫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津):“挪用資金罪”罪名不成立,十四年改判七年。
(6)李某非法經營、銷售假藥案(津):“銷售假藥罪”罪名不成立,七年半改判三年。
(7)金某盜竊、妨害作證案(津):“妨害作證罪”罪名不成立。
三、不起訴
(1)王某挪用資金案(蒙):涉案金額五千五百余萬,庭審階段數次無罪辯護,檢察院庭審后撤訴、不起訴。
(2)張某詐騙案(冀):“請托型”詐騙,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無罪辯護,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
(3)汪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尋釁滋事案(黑):長期羈押,辯護兩罪均不構成,檢察院不起訴、釋放。
(4)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妨害作證案(津):長期羈押,辯護兩罪均不構成,檢察院不起訴、釋放。
(5)張某詐騙案(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長期羈押,無罪辯護,檢察院不起訴、釋放。
(6)沈某騙取貸款案(津):無罪辯護,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
(7)黎某襲警案(津):涉嫌暴力襲警,無罪辯護,檢察院不起訴。
(8)閆某誣告陷害案(冀):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持無罪意見,不起訴。
四、刑事撤案
(1)武某敲詐勒索案(晉):批捕羈押兩年有余,五次庭辯無罪,撤訴、釋放、撤案,獲得國家賠償。
(2)程某侵犯著作權案(津):刑事立案并審查起訴,無罪辯護,偵查機關撤回移送并撤案。
(3)李某強奸案(冀):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不批捕、撤案。
(4)施某強奸案(津):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不批捕、撤案。
(5)李某騙取貸款案(遼):企業家涉案,金額過億,監視居住,無罪辯護,釋放撤案。
(6)呂某騙取貸款案(遼):公司高管涉案,金額過億,監視居住,無罪辯護,釋放撤案。
(7)杜某詐騙案(津):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不批捕、撤案。
(8)高某猥褻案(津):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不批捕、解除所有強制措施。
(9)鄭某賭博案(津):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無罪釋放。
(10)施某偽造公司印章案(蘇):刑事立案并羈押,無罪辯護,不批捕、解除所有強制措施。
五、免予刑事處罰
(1)楊某妨害公務案(津):無罪辯護,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庭審后釋放。
(2)王某妨害公務案(津):無罪辯護,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庭審后釋放。
(3)尚某誣告陷害案(晉):情節顯著輕微之辯,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4)趙某故意傷害案(津):情節顯著輕微之辯,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六、死刑改判留命、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1)劉某故意殺人案(豫):一審死刑立即執行,二審辯護,改判死緩留命。
(2)曾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津):量刑建議十五年,經辯護,罪名變更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六年。
(3)吳某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審介入辯護,刑期減二年。
(4)劉某強奸案:犯罪既遂,情理辯護,一審判決適用緩刑,當庭釋放;趙某放火案:放火罪犯罪既遂,判決適用緩刑;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指控非吸金額七千余萬元,犯罪數額之辯成功,最終僅認定非吸金額數百萬元,一審判決適用緩刑;王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審裁定發回重審,重審后改判適用緩刑,當庭釋放;賀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從犯之辯,審查起訴階段變更強制措施釋放,一審法院判決適用緩刑;姚某組織考試作弊案:犯罪情節之辯,審查起訴階段變更強制措施釋放,一審法院判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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